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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聰明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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