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原交附民,4,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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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蕭木桂
房秀春
蕭世宏
蕭如妙
蕭世偵
被 告 伍聰祥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冠宗
上列被告伍聰祥等因107 年度投原交簡字第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蕭木貴等5 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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