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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邱○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清(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黃○萱(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陳瑞恩
賴惠菁
上列被告等妨害性自主因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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