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原易,24,2019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9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雅涵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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