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單禁沒,6,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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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旻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肆陸玖壹公克,含外包裝袋貳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純質淨重壹壹參點壹玖公克,含外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383號被告柯旻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驗餘淨重合計0.469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純質淨重合計113.19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3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白色塊狀1 包、白色塊狀晶體3 包,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分別為0.4646公克、0.0045公克,合計為0.469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合計為113.19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各1 紙在卷可憑(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383號卷第8 、15頁),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前開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5 只,參以鑑定機關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可認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當已無法析離,而均應視為毒品,故各應與所盛裝之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至上揭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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