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審訴,128,2018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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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宣典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之犯罪事實關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下稱南投林管處)管轄之上開國有林地內衛星座標(X220611 ,Y0000000)處」之記載應均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之上開國有林地內衛星座標(X220611 ,Y0000000)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之犯罪事實記載被告行竊之地點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下稱南投林管處)管轄之上開國有林地內衛星座標(X220611 ,Y0000000)處」,乃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之上開國有林地內衛星座標(X220611 ,Y0000000)處」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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