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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永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5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永明所犯如附件所示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受刑人莊永明因犯如附件所示4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件所示),其中如附件編號1至編號3所示3罪,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特此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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