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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洪村豊
原 告 詹翠雲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育穎
被 告 洪村紗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訴字第316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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