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審交易,218,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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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昱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57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昱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林昱良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22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某處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3時19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同日23時21分許,行經南投縣草屯鎮碧山南路與成功路口時,因騎車抽菸為警攔檢稽查,並於同日23時39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5毫克,始發現上情。

㈡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昱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草屯分局交通小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中華電信- 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交通小隊小隊長李堂榮、警員李智偉製作之職務報告書各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 紙、現場查獲時照片3 張。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累犯:被告前於103 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投交簡字第5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經提起上訴後為本院以104 年度交簡上字第6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並於105 年1 月21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

被告於上揭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本院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前案與本案犯罪均係故意犯,且罪質相同,認其對刑罰反應力尚屬薄弱,並無釋字意旨所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除有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另曾於101 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投交簡字第551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可佐,本案已為第3 犯,其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再度於飲用酒類後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並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85毫克,顯然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對交通安全危害非輕,惟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尚未造成其他無辜用路人傷亡,並考量其最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美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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