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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伯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伯村被訴恐嚇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伯村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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