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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5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裕元
王仁男
上 二 人
共 同
辯 護 人 朱文財律師
巫耀庭
王譯鋐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15頁附表三關於扣押物SONY手機、存摺及IPHONE手機等部分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第15頁附表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因該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意旨,自應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
│扣押物 │數量 │ 所有人/保管人 │
├────────┼───┼───────────┤
│ │ │ │
│SONY手機(含 │手機及│王裕元 │
│0000000000門號 │SIM 卡│ │
│SIM 卡) │各1 │ │
│ │ │ │
│ │ │ │
├────────┼───┼───────────┤
│存摺 │ 3 │王裕元 │
│ │ │ │
├────────┼───┼───────────┤
│IPHONE手機( 含 │手機及│ │
│0000000000門號 │SIM 卡│王坤連 │
│SIM 卡) │各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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