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林喜妹
蔡瑞聖
蔡淑芬
蔡旻軒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被 告 黃鈺婷
天水蓮大飯店分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美雲
被 告 天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雄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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