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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朱青黎
被 告 藍欣怡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埔交簡字第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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