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審交附民,45,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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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號
附民 原告 陳玟諺
法定代理人 陳森永
何美靜
附民 被告 陳清訓
上列被告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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