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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宥榮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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