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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義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7 年12月6 日8 時36分許,在位於南投縣○○鎮○○路000 ○0 號之「全聯福利中心虎山店」內,以徒手竊取價值共計新臺幣105 元之干貝雞湯罐頭1 罐、桂冠沙拉1 條得手,並分別將之放入其外套口袋內,適欲離去之際,為告訴人即該商店店長謝瓊慧發覺並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業於108 年1 月16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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