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投簡,251,2019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投簡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3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清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始報警查獲上情」之記載,應更正、補充為「遂報警處理,當場扣得短袖上衣7 件及褲子3 件( 業均由李坤圖領回) 而查獲上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陳明清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審酌被告為國民小學畢業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詢調查筆錄),不思以正當途徑得取財富,竟竊取他人物品,侵害他人財產權;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取之財物為短袖上衣7 件及褲子3 件(價值約新臺幣1 萬5000元),並已返還被害人李坤圖,有贓物認領據在卷可參;

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二)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被告本案竊盜所得之上開物品業已發還被害人,有前述贓物認領據在卷可考,揆諸上開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至該贓物認領據關於「短袖上衣」之數量雖記載為4 件,惟觀諸卷附扣案物品照片及說明所示(見警卷第13頁),本案應為警扣得短袖上衣7 件,是上揭贓物認領據記載為4 件,應屬誤載,併此說明。

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 綺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