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聲,159,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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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宏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第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宏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宏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7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3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6802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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