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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邱淑惠
被 告 林文雄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淑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淑惠前因被告林文雄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 仟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文雄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547號公共危險案件偵查中,經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8仟元,由具保人邱淑惠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均影本)各1 件附卷可憑。
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3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9 月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上開判決網路列印本1 份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
復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拘提被告未獲,亦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暨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各2 份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
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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