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花燕蘭
洪啟富
被 告 高政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