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2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70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71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72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高聰賢
高聰仁
高淑華
高瓊華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豐年律師
共 同
訟訴代理人 陳豐年律師
原 告 黃偉龍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原 告 林國濱
陳汝村
林武松
被 告 王銘佶
賴明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9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