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埔簡附民,8,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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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埔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阮玉杏



被 告 江廷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 年度埔簡字第4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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