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審交重附民,8,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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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張金寶


被 告 洪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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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 黃釗凱 住同上
代 理 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122 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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