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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錦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鄒錦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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