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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3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勝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
惟本案因最高法院109 年8 月11日第3 次刑事庭會議意旨,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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