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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葛定恩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葛定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葛定恩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7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1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同年間復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同年間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投簡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前揭各罪刑,繼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70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
其於108 年6 月6 日入監執行上揭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7 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90174722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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