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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信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信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信儀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為本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135 號判決,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說明。
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780 、785 、78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5 至7 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訴字第13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加計後之總和。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網路列印本、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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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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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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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 年3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共2次) │ │(共2次 ) │(共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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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8 月21日、 │106年8月21日至同年8 │106 年8 月24日、 │106年8月18日(2次) │
│ │106年8 月24日 │月22日 │106 年8 月24日 │106年8月23日 │
│ │ │ │ │106年8月24日(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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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 年 度 案 號 │7 年度偵字第4896、59│7 年度偵字第4896、59│7 年度偵字第4896、59│7 年度偵字第4896、59│
│ │18、7170、17538 號、│18、7170、17538 號、│18、7170、17538 號、│18、7170、17538 號、│
│ │108 年度偵字第12122 │108 年度偵字第12122 │108 年度偵字第12122 │108 年度偵字第12122 │
│ │、17243 、19371 、19│、17243 、19371 、19│、17243 、19371 、19│、17243 、19371 、19│
│ │372 號 │372 號 │372號 │37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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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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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78│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78│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78│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78│
│事實審│ │0、785、786 號 │0、785、786 號 │0、785、786 號 │0、785、78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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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8日 │ 109年7月28日 │ 109年7月28日 │ 109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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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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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78│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78│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78│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78│
│判 決│ │0、785、786 號 │0、785、786 號 │0、785、786 號 │0、785、786 號 │
│ ├────┼──────────┼──────────┼──────────┼──────────┤
│ │判 決│ 109年8月31日 │ 109年8月31日 │ 109年8月31日 │ 109年8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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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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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備 註│9年度執字第14030號 │9年度執字第14030號 │9年度執字第14030號 │9年度執字第14030號 │
│ │(編號1 至4 應執行有│(編號1 至4 應執行有│(編號1 至4 應執行有│(編號1 至4 應執行有│
│ │期徒刑1年11月) │期徒刑1年11月) │期徒刑1年11月) │期徒刑1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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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5 │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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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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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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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26日 │106年8月26日 │106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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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1409號 │108年度偵字第1409號 │108年度偵字第14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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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35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35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35號│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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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9年8月13日 │ 109年8月13日 │ 109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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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35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35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35號│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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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9年9月11日 │ 109年9月11日 │ 109年9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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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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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
│備 註│109年度執字第2140號 │109年度執字第2140號 │109年度執字第2140號 │
│ │(編號5 至7 應執行有│(編號5 至7 應執行有│(編號5 至7 應執行有│
│ │期徒刑1年) │期徒刑1年) │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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