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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信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信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參照)。
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相關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審核各判決書之論罪科刑理由、所犯均為同一性質之罪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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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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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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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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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24日 │108年7月28日 │108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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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8年度毒偵字 │署108年度毒偵字 │署108年度毒偵字 │
│ │第674號、第694號│第674號、第694號│第7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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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年度審訴字第 │
│事實審│ │414號 │414號 │497號 │
│ ├────┼────────┼────────┼────────┤
│ │判決日期│108年11月5日 │108年11月5日 │108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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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年度審訴字第 │
│判 決│ │414號 │414號 │497號 │
│ ├────┼────────┼────────┼────────┤
│ │判 決│108年12月7日 │108年12月7日 │109年1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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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2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編號3、4前經定應│
│ │月 │執行刑有期徒刑1 │
│ │ │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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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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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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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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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10日9時 │ │ │
│ │37分許前1周至3個│ │ │
│ │月內某時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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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 │
│年 度 案 號│署108年度毒偵字 │ │ │
│ │第79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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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 │ │
│事實審│ │497號 │ │ │
│ ├────┼────────┼────────┼────────┤
│ │判決日期│108年12月2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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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 │ │
│判 決│ │497號 │ │ │
│ ├────┼────────┼────────┼────────┤
│ │判 決│109年1月17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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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3、4前經定應│ │ │
│ │執行刑有期徒刑1 │ │ │
│ │年3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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