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聲,682,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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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FAENGKRATHOK CHIRAWAT(中文譯名:吉拉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以驅逐出境代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FAENGKRATHOK CHIRAWA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FAENGKRATHOK CHIRAWAT(中文譯名:吉拉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847460號核准假釋在案,該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12月24日(縮刑後為110年11月24日),認為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惟該受刑人為外國人得以驅逐出境代之,爰依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判決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嗣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0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4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經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四、按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參照);

又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裁判意旨參照)。

準此,本件受刑人既係泰國籍之外國人,檢察官自得依前開規定執行對受刑人之保護管束處分,並依具體狀況,衡酌是否需以將受刑人驅逐出境之方式,以替代對受刑人保護管束之執行方法,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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