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聲,684,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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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翔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翔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翔業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301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301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9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3011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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