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聲,710,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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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彭慶玲


被 告 彭慶維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慶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慶維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彭慶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經審閱聲請人提出之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復經拘提未獲,而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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