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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王志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王志中因前案竊盜(108年度聲字第914號)執行出獄,而本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因上一案竊盜罪執畢未接續執行,爰聲請給予聲請人即受刑人合併執行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明文規定。
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為之,如受刑人逕向原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於法不合,應裁定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82號裁定意旨參照。
準此,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無權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其聲請顯然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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