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TRUONG HA(譯名:阮長河)
選任辯護人 陳凱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阮長河因違反森林法之第一審判決,被告不服該判決於110 年12月21日具狀聲明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