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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陳秉亨
洪文啟
陳琇嫈
被 告 楊三利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訴字第189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吳宗育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建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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