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竣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