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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智
蔡煥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智、蔡煥謀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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