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0,交訴,20,2022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智


蔡煥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智、蔡煥謀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