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0,交重附民,7,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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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李岳峰
羅冠惠 同上
被 告 蔡子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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