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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曾永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緩起訴處分人曾永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確定,110年11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摻有海洛因之香菸1支(驗餘淨重分別為0.2213公克、0.8393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被告於108年7月29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819、84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11月21日確定在案,至110年11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該案扣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本院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鑑驗尿液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刑案現場照片、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8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80800107號鑑驗書附卷可憑,足認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確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裝存上開毒品之香菸、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另檢察官雖僅聲請宣告沒收,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均須沒收銷燬之,且本件聲請書亦有記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條文規定,是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本院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2213公克,含包裝袋1個)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 香菸1支(驗餘淨重0.8393公克)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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