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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陳思文
法定代理人 陳斌昌
阮氏蓓美
被 告 徐士勛 住高雄市○○區○○里000鄰○○路00 巷00號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埔交簡第1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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