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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宏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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