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徐香蓮
徐必昌
被 告 李登豐
王志強
令和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王崇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5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