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審訴,142,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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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泰和國際光電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王玉和



前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冠霖律師
被 告 王國麟


被 告 鋐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諶許元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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