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訴,357,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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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昌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被 告 李政隆


選任辯護人 洪賜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39號、第3240號、第3592號、第3943號、第3944號、第4033號、第5544號、第5644號、第5646號、第5647號、第5875號、第5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至14、1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甲○○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乙○○及甲○○2人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且甲基安非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告列管之禁藥,依法不得販賣、轉讓:㈠乙○○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除編號24外)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除編號24外)所示之價格、方式,先後販賣如附表一(除編號24外)所示之毒品與附表一(除編號24外)之購買毒品者,並取得如附表一(除編號24外)所示之犯罪所得。

㈡乙○○與甲○○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價格、方式,販賣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毒品與曾定益、潘美釧2人,並取得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犯罪所得。

㈢乙○○另基於轉讓禁藥(起訴書誤載為「偽藥」,應予更正)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轉讓附表二所示之禁藥予甲○○1次,供甲○○施用。

二、嗣於民國111年5月9日12時15分許,為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1樓,扣得現金新臺幣(下同)45萬6,600元、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原扣案12包,其中1包未驗得毒品成分)、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毒品成分之咖啡包400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微量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之「一粒眠」4包、電子磅秤2台、行動電話2支(包含SIM卡2張)、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竹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被告乙○○、甲○○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53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本院亦已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為本院判斷之依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甲○○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坦承不諱(見他卷第99頁,警卷一第1至5頁,警卷二第15至33頁,警卷三第4至6頁,警卷四第53至58頁,警卷五第2至7頁,警卷六第2至6頁,警卷七第2至6頁,警卷八第2至6頁,警卷九第8至11頁,偵卷一第184至186頁,偵卷二第35至46頁,聲羈卷第27至29頁,偵聲卷第99至100頁,本院卷第35至38、151至155、199至214頁),核與證人張乃文、吳堃銘、林威煊、賴文裕、陳秋通、曾定益、潘美釧、李宥澂、蔡佩恩、黃柏峰、魏淑萍、證人即同案被告乙○○、甲○○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述之交易、轉讓過程相符,並有毒品初步檢驗照片(警卷一第46至47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5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2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卷一第48頁)及111年5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30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檢驗物品照片(見偵卷五第19至23、29頁)、本院111年聲搜字145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行動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搜索過程及查扣物品照片、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見警卷二第129至137、149至151、163至166、207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檢附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扣押物品照片(見偵卷一第191至193、196、197頁,偵卷四第32頁,偵卷五第12、13、17、18、27頁)、通聯調閱查詢單11紙(見偵卷二第24至34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5日刑鑑字第1110053033號鑑定書暨檢附鑑定物品照片(見偵卷四第33至3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7月4日國道警四刑字第1110502970號函(見偵卷五第30頁)、附表一、二各編號「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及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扣案物等在卷內可參。

二、按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我國查緝毒品之施用或販賣一向執法甚嚴,對於販賣毒品者尤科以重度刑責,又販賣毒品既係違法行為,當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並增減分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之利得,誠非固定,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各次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查得其交易實情,但販賣毒品係重罪,且毒品量微價高,取得不易,若非有利可圖,一般人當無甘冒重度刑責而提供毒品給他人之可能,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之認定,縱使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仍屬同一。

查本案被告乙○○、甲○○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交易,均屬有償行為,已如前述,稽之,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屬物稀價貴且為政府嚴格查緝之違禁物,衡以被告乙○○、甲○○與證人張乃文、吳堃銘、林威煊、賴文裕、陳秋通、曾定益、潘美釧、李宥澂、蔡佩恩、黃柏峰、魏淑萍等人間並無任何特殊情誼或至親關係,若被告2人無利可圖,當無甘冒遭他人供出來源或遭偵查機關、警方查緝法辦之危險,免費供應其等施用之理;

又被告2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及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與前述證人後,均有收受價金如前述,若非有利可圖,其當無甘冒重度刑責而提供毒品給他人之可能,堪認被告2人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毒品犯行,確有從中獲利之意圖甚明。

三、扣案之咖啡包400包與被告2人本案所販賣、轉讓之毒品咖啡包成分相同,此據被告乙○○所陳明(見本院卷第211頁)。

經送驗後,如附表三編號13之咖啡包34包僅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如附表三編號14之咖啡包1包驗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如附表三編號15之咖啡包5包抽樣驗得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如附表三編號16之咖啡包340包抽樣驗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見偵卷四第33至36頁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5日刑鑑字第1110053033號鑑定書暨檢附鑑定物品照片),惟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人所實際販賣、轉讓之毒品咖啡包中,確實混有二種以上之毒品,參以附表三編號13之咖啡包34包中僅驗出單一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且扣案其餘咖啡包中所含其他毒品成分均屬微量,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本院認定被告2人本案所販賣、轉讓之咖啡包中,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四、綜上,堪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均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一、起訴意旨雖認被告乙○○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無償轉讓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咖啡包2包與甲○○,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然查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屬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列管之「禁藥」,與藥事法第20條所定義之「偽藥」尚有不同。

惟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對於非法轉讓偽藥或禁藥者,均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自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爰逕予更正之。

二、查4-甲基甲基卡西酮雖係第三級毒品,但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

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

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4-甲基甲基卡西酮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2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故除轉讓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達淨重20公克以上,或成年人轉讓與未成年人,或明知為懷胎婦女而轉讓,而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第9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情形者外,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核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2至7、17至23、25、26、28至30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就附表一編號1、8至16、27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就附表一編號24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其以一次販賣行為同時觸犯2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就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依前開說明,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

四、被告乙○○因販賣第二、三級毒品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第二、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五、核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24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其以一次販賣行為同時觸犯2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六、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24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七、被告乙○○就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犯之罪,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分論併罰。

八、檢察官起訴意旨雖主張被告乙○○前於109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109年6月15日執行完畢,其於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然查被告乙○○前案所犯係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本院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檢察官所指明構成累犯之前案與被告乙○○本案所犯,雖均屬毒品犯罪,然罪名不同,犯罪型態、手段、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亦相異,難僅以被告乙○○於前案所判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即認被告乙○○對前案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特別惡性,本院裁量後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九、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三級毒品(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乙○○於偵查中及審理時(見他卷第99頁,警卷一第1至5頁,警卷二第15至33頁,警卷三第4至6頁,警卷五第2至7頁,警卷六第2至6頁,警卷七第2至6頁,警卷八第2至6頁,偵卷二第35至46頁,聲羈卷第27至29頁,偵聲卷第99至100頁,本院卷第36、152、211頁),均自白如附表一、二所示各次販賣毒品及轉讓禁藥犯行;

被告甲○○亦於偵查中及審理時(見警卷四第53至58頁,警卷九第8至11頁,偵卷一第184至186頁,本院卷第152、211頁),均自白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販賣毒品犯行。

則被告2人如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十、被告乙○○雖陳稱有向警方供出毒品上手,然警方並未因此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11月15日國道警四刑字第1110508876號函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11年11月17日投投警偵字第1110025448號函可參(見本院卷第193、195頁),被告乙○○即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並敘明之。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所謂「顯可憫恕」,係指被告之犯行有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而有尚堪憫恕之情形而言。

而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相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

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之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查被告甲○○雖與被告乙○○共犯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販毒行為,然由同案被告乙○○與證人曾定益、潘美釧證述內容,可知該次毒品交易係由被告乙○○與曾定益、潘美釧透過通訊軟體聯絡交易細節,被告甲○○並未參與,且僅受被告乙○○請託代為運送毒品包裹,再將代收款項全部交付予被告乙○○,未因而獲取任何利益。

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如上述九)後,其最低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其犯罪情節觀之,量處法定最低刑度尚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以利自新,並依法遞減之。

至被告乙○○上開所犯各罪,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如上述九)後,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之最低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販賣第三級毒品各罪之最低法定本刑為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轉讓禁藥罪之法定刑則為3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下罰金,且就其犯罪情節觀之,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顯可憫恕處,故本院認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一併敘明。

、本院審酌:㈠被告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戕害人類身心健康之物,竟仍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貪圖利益,仍販賣前開毒品與他人,並轉讓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2包與同案被告甲○○,不僅助長社會上施用毒品之惡習,亦使毒品於社會上易於流通,影響社會治安甚鉅,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兼衡除附表一編號23、24所示犯行外,各次販賣、轉讓毒品之數量非鉅,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做工地的臨時工,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被告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戕害人類身心健康之物,竟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與被告乙○○共同販賣上開毒品與他人,惟查其並無販毒前科,就犯罪情節觀之,係屬偶發犯罪,且係初犯,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KTV服務人員,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主文所示之刑。

肆、沒收:一、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之119,500元,為被告乙○○就附表一各次販賣毒品所收取之對價,為其販賣毒品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其所犯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2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之結果,分別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14、16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之結果,確實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毒品成分無誤,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5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30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檢驗物品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5日刑鑑字第1110053033號鑑定書暨檢附鑑定物品照片等資料在卷可供參考。

上開毒品均為本案被告乙○○販賣、轉讓毒品所剩餘,是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至14、16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如附表編號1至14、16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依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均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亦應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及沒收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

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至19所示之電子磅秤2台、行動電話2支(均含SIM卡各1張),為被告本案各次販賣第二、三級毒品及轉讓第三級毒品犯行之犯罪工具(見警卷二第19頁、警卷五第4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卷內其餘扣案物或無積極證據足證與本案有關,或所驗得之毒品成分與本案犯罪事實明顯不同(附表三編號15、23),均尚難於本案為沒收之諭知,併敘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販賣毒品部分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販賣對象 犯罪方法 犯罪所得(新臺幣) 證據(非供述證據部分) 論罪科刑及沒收 1 111年03月05日23時28分至34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張乃文 張乃文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乙○○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3,000元、數量10包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3,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8至19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22至31頁)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2 111年03月16日17時30分至50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張乃文 張乃文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乙○○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2,3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
2,3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8至19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22至31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3 111年03月19日18時至23時許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張乃文 張乃文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被告乙○○聯繫後,由乙○○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放置機車置物箱內,再由張乃文於111年3月19日18時前往上述地點取走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復於同日23時許,由張乃文當面交付2,300元予乙○○,完成毒品交易。
2,3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8至19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22至31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4 111年04月06日21時42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張乃文 張乃文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乙○○聯繫後,由乙○○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放置機車置物箱內,再由張乃文於前揭時、地取走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後,將2,300元放在機車置物箱內,完成毒品交易。
2,3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8至19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22至31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5 111年04月08日02時許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張乃文 張乃文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乙○○聯繫後,由乙○○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放置機車置物箱內,再由張乃文於前揭時、地取走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後,將2,300元放在機車置物箱內,完成毒品交易。
2,3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8至19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22至31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6 111年04月14日11時3分至6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張乃文 張乃文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乙○○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2,3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
2,3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8至19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22至31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7 111年04月24日23時21分至28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張乃文 張乃文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乙○○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2,3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
2,3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8至19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22至31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8 111年04月06日22時44分至45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吳堃銘 吳堃銘以通訊軟體Line與乙○○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800元、數量2包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8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1至12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32至45頁)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9 111年04月07日17時17分至19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吳堃銘 吳堃銘以通訊軟體Line與乙○○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800元、數量2包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8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1至12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32至45頁)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10 111年04月14日11時50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吳堃銘 吳堃銘以通訊軟體Line與乙○○聯繫後,由乙○○將第三級毒品咖啡包2包放置機車置物箱內,再由吳堃銘於前揭時、地取走第三級毒品咖啡包2包後,將800元放在機車置物箱內,完成毒品交易。
8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1至12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32至45頁)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11 111年04月16日14時29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吳堃銘 吳堃銘以通訊軟體Line與乙○○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800元、數量2包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8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1至12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32至45頁)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12 111年04月21日14時26分至30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吳堃銘 吳堃銘以通訊軟體Line與乙○○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800元、數量2包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8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1至12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32至45頁)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13 111年04月27日17時53分至55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吳堃銘 吳堃銘以通訊軟體Line與乙○○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800元、數量2包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8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1至12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32至45頁)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14 111年04月28日11時21分至22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吳堃銘 吳堃銘以通訊軟體Line與乙○○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800元、數量2包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8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1至12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32至45頁)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15 111年04月30日13時08分至10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吳堃銘 吳堃銘以通訊軟體Line與乙○○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800元、數量2包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8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1至12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32至45頁)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16 111年05月01日15時33分至36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吳堃銘 吳堃銘以通訊軟體Line與乙○○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800元、數量2包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8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1至12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32至45頁)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17 111年03月26日20時26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林威煊 林威煊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乙○○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6,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6,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二第87至9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二第187至188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採集尿液姓名對照表、牌照號碼BMB-907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十第93至95、99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18 111年04月07日18時30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林威煊 林威煊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乙○○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6,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6,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二第87至9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二第187至188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採集尿液姓名對照表、牌照號碼BMB-907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十第93至95、99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19 111年04月14日21時7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林威煊 林威煊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乙○○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6,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6,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二第87至9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二第187至188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採集尿液姓名對照表、牌照號碼BMB-907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十第93至95、99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20 111年04月20日20時52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林威煊 林威煊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乙○○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6,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6,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二第87至9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二第187至188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採集尿液姓名對照表、牌照號碼BMB-907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十第93至95、99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21 111年04月17日15時50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賴文裕 賴文裕以通訊軟體Telegram(紙飛機)與乙○○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2,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2,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二第97至10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二第193至195頁)、賴文裕手機通訊軟體紙飛機翻拍相片、牌照號碼MER-7078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三第26至28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22 111年04月20日19時00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 (乙○○住處) 賴文裕 賴文裕以通訊軟體Telegram(紙飛機)與乙○○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2,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2,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二第97至10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二第193至195頁)、賴文裕手機通訊軟體紙飛機翻拍相片、牌照號碼MER-7078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三第26至28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23 111年03月19日20時15分 南投縣○○鄉○○路000號 (全家便利超商) 陳秋通 陳秋通以通訊軟體Telegram(紙飛機)與乙○○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2萬6,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2萬6,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二第107至112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二第203至205頁)、採集犯罪嫌疑人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表、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尿液初步檢驗毒品反應照片資料(警卷十第134至136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24 110年10月10日01時51分至58分 南投縣○○鎮○○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南投投家店) 曾定益 潘美釧 曾定益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乙○○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由甲○○前往與曾定益、潘美釧等2人交易價值9,000元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萬2,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2,500元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萬3,5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偵查報告(他卷第2至7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含曾定益FACETIME對話紀錄照片、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客戶資料)(警卷二第113至119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四第58-1至58-3、78至79、101至105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偵卷一第110、111、139、140頁) 乙○○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25 111年05月05日21時08分 南投市○○○路000號前路旁 李宥澂 李宥澂以通訊軟體Telegram手機「+000000000000」,暱稱「大甲」與乙○○通訊軟體Telegram「+00000000000000000000000」,暱稱「小安」傳送訊息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4,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4,000元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五第16至19頁)、乙○○手機對話紀錄(李宥澂)截圖(警卷五第20至27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26 111年05月06日21時17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 (李宥澂住處) 李宥澂 李宥澂以通訊軟體Telegram手機「+000000000000」,暱稱「大甲」與乙○○通訊軟體Telegram「+00000000000000000000000」,暱稱「小安」傳送訊息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由乙○○交付價值7,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李宥澂,惟李宥澂尚未付款。
7,000元 (尚未付款)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五第16至19頁)、乙○○手機對話紀錄(李宥澂)截圖(警卷五第20至27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扣案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27 111年05月07日12時04分 嘉義縣○○市○○○路000號(蔡佩恩住處) 蔡佩恩 蔡佩恩使用門號0000-000000與乙○○Apple ID:「love5560000000oud.com」,暱稱「張校安」傳送iMessage訊息聯繫後,由乙○○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放置包裹內寄送至蔡佩恩住處,復於上揭犯罪時間,由蔡佩恩使用渠所有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元(不含手續費),匯入乙○○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內,完成毒品交易。
5,000元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乙○○手機對話紀錄(蔡佩恩)截圖、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30日函暨檢附單號000000000000號包宅急便包裹會計聯、乙○○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蔡佩恩之玉山銀行存戶個人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卷六第14至28頁)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28 111年04月09日17時50分 南投縣○○市○○路○段000號 (黃柏峰住處) 黃柏峰 黃柏峰以門號0000-000000與乙○○Apple ID:「bllname0000000oud.com」,暱稱「陳夙峰」傳送iMessage訊息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3,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3,000元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乙○○手機對話紀錄(黃柏峰)截圖(警卷七第14至25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29 111年04月21日17時00分 南投縣○○市○○路○段000號 (黃柏峰住處) 黃柏峰 黃柏峰以門號0000-000000與乙○○Apple ID:「bllname0000000oud.com」,暱稱「陳夙峰」傳送iMessage訊息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3,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3,000元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乙○○手機對話紀錄(黃柏峰)截圖(警卷七第14至25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30 111年04月06日14時00分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前 (乙○○住處) 魏淑萍 魏淑萍使用Apple ID:「Z00000000000000il.com」與乙○○Apple ID:「love5560000000oud.com」,暱稱「張校安」,傳送iMessage訊息聯繫後,由乙○○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放置機車置物箱內,再由魏淑萍於前揭時、地取走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後,將3,000元放在機車置物箱內,完成毒品交易。
3,000元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乙○○手機對話紀錄(魏淑萍)截圖(警卷八第14至20頁)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附表二:轉讓禁藥部分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轉讓對象 犯罪方法 犯罪所得 證據 論罪科刑及沒收 1 111年4月底某日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乙○○住處) 甲○○ 甲○○以通訊軟體LINE與乙○○聯繫後,於前揭時、地,由乙○○無償轉讓含禁藥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2包供甲○○施用。
無償轉讓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警卷四第149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姓名對照表(警卷九第12至17頁、偵卷一第179頁) 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電子磅秤貳台、行動電話貳支(均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34.506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3.338公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3.232公克)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687公克)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3.344公克)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3.334公克)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535公克)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578公克)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3.421公克)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576公克)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3.293公克) 1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4.9公克) 13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咖啡包34包(均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77.71公克) 14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毒品成分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82公克) 15 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等毒品成分咖啡包5包(均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7.43公克) 16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毒品成分咖啡包360包(均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244.3公克) 17 電子磅秤2台 18 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及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0) 19 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及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 20 現金新臺幣456,600元 21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 22 白色結晶物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5.969公克) 23 含微量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等毒品成分之橘色錠狀物4包(均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686.6公克) 24 現金新臺幣119,500元 【卷宗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10013248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一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國道警四刑字第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二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110008535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三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國道警四刑字第111050119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四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10018269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五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10018247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六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10018835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七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10018832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八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10018233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九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國道警四刑字第1110500212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485號偵查卷宗 他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40號偵查卷宗 偵卷一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43號偵查卷宗 偵卷二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44號偵查卷宗 偵卷四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39號偵查卷宗 偵卷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羈字第40號刑事卷宗 聲羈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91號刑事卷宗 偵聲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7號刑事卷宗 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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