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交易,58,20221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欉世章


選任辯護人 陳冠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6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01 、136 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