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碧華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碧華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