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原交易,17,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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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交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志偉



輔 佐 人 全靜如

選任辯護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全志偉前因「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言語困難」等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7月1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審判(見本院第73至74頁)。

而被告業於113年1月12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329、331頁)等件附卷可稽,可見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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