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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家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11 年度聲沒字第1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該中心民國108 年11月27日航藥鑑字第1087109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是該些扣案物均屬違禁物,且依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附表編號2 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游家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 年11月5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854 號、11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108 年11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是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確均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附表編號1 所示之包裝袋1 只及附表編號2 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其內所含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皆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本件扣案物
編號 名稱 鑑驗結果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1360公克、驗餘淨重0.1358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出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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