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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秀葉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就肇事逃逸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秀葉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就被告涉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部分,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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