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春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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