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易,339,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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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子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毒偵字第7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子元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依法裁定停止審判。

而被告嗣於他案自白犯罪,業經簡易判決處刑在案,現入監執行中,有各該刑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堪認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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